服务范围
联系高博智融

高博智融集团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4006-750-236
电话:010-64465710
010-64465760
传真:010-64462340
邮箱:chinagoub@chinagoub.com
总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林达大厦A座23层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劳动仲裁的基本常识
- 1、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不执行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30条和31条规定,仲裁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在15日内不起诉,期满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劳动仲裁争议程序
-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